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没收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营业执照。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没收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降级直至---的行政---;构成的,---追究责任:
(一)纵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二)向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查处,造成---后果的。
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负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审批发证的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给有关证照的,对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的行政---;其中,对承办审批的有关工作人员,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不得继续从事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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