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申领<特种行业--->。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备案,并由予以公布。
从首辆汽车诞生开始,汽车对促进社会进步,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改变人们的精神生活都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社会目标一是保护环境,二是节约资源。现在无论是单位和个人,汽车的社会保有量已呈逐年增加的趋势,车辆报废更新涉及面很广,关系到千家万户,这不仅是报废汽车---部门或回收企业的事,而要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由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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