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碎企业的厂区应划分为不同功能区,包括管理区;原料贮存区;破碎分选区;产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
拆解、破碎企业应实行清污分流,在厂区内(除管理区外)收集的雨水、清洗水和其他非生活废水应设置专门的收集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
拆解和破碎企业应有符合相关要求的消防设施,并有足够的疏散通道。
拆解和破碎企业应有完备的污染---机制和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
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为贯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及相关---,落实<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的环境污染,保护环境,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
本标准由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2007 年4 月9 ---准。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解释。
拆解、破碎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贮存应满足gb 18597 的要求。
拆解、破碎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填埋设施应满足gb18599的要求,焚烧设施应满足gb 18484 的要求。
拆解、破碎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应满足gb18484的要求,填埋设施应满足gb 18598 的要求。
拆解、破碎企业除满足规定外,其他烟气排放设施排放的废气应满足gb 16297 中新污染源---污染物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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