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负责组织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工商行政管理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管理。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没收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营业执照。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没收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报废汽车标准
从事营运性运输的各种客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4年报废,---期间每---验4次(每3个月检验一次);考虑到家庭轿车的发展,对于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理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不超过10年,延长连用期间按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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