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申领<特种行业--->。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备案,并由予以公布。
报废汽车标准
按汽车报废标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和矿山作业车累计行驶30万千米,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千米,---、大、中和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及轿车累计行驶50万千米,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千米;
2.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3. 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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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回收业务:
1.报废车回收:各种型号的报废车回收。
2.---回收:各种车型的---回收。
3.工程车回收:叉车、吊车、装载车、轧路车、挖掘机、水泥搅拌车、冷藏车等。
4.运输车回收:奔驰、铁马、三菱、日野、尼桑、五十铃、东风、解放等车型。
5.越野车回收:解放30、东风240、跃进221等车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