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没收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营业执照。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没收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提出了解决方案并修改了相应条款,推动行业向着绿色、节能、的市场化方向发展。”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对报废拆解企业提出新的要求,相关企业要想获得---或继续保有---,需要进行系列技术改造,这给行业带来一次转型升级的机会。
同时,<办法>改变了以往“先证后照”模式,实施“先照后证”,且不再对回收企业实行数量控制,让更多有实力的企业进入该领域。
报废汽车标准
从事营运性运输的各种客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4年报废,---期间每---验4次(每3个月检验一次);考虑到家庭轿车的发展,对于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理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不超过10年,延长连用期间按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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