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经济贸易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申请进行---;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有关证照。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2000年9月,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发布2000/53/ec<关于报废汽车的指令>(以下简称「elv」),要求---采取---措施---报废汽车资源综合利用过程中,在2006年1月1日前,所有报废车辆每车每年平均回收利用重量至少达到85%,每车每年平均再利用重量至少达到80% ; 2015年1月1日前,所有报废车辆每车每年平均回收利用重量至少达到95%,每车每年平均再利用重量至少达到85%。随着欧盟elv管理的不断深入,各国报废汽车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虽然个别尚未达到目标要求。但已经为---资源压力做出---贡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申领<特种行业--->。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备案,并由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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